为积极响应贺荣部长在律师工作座谈会上提出的“五点希望”,推进律师行业均衡发展,认真学习和落实赵大程理事长有关“四个工程”建设的指示要求,结合国浩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国浩律所”)法律援助工作实际,国浩律所向中国法律援助和司法行政英烈关爱救助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捐资设立“中国法律援助和司法行政英烈关爱救助基金会国浩援藏法律服务专项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具体方案如下:
一、本基金的名称
中国法律援助和司法行政英烈关爱救助基金会国浩援藏法律服务专项基金。
二、本基金的设立目的
通过项目的有效实施助力西藏地区的律师资源均衡发展,促进西藏地区的公益法律服务体系建设。
三、本基金的业务范围
(一)为在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组织、支持的各项援藏法律服务项目中涉及的律师,包括但不限于在西藏设立分支机构、参与“1+1”中国法律援助志愿者行动等项目的律师,开展专项支持和关爱计划;
(二)服务西藏地区律师,为其开展各种形式的专业培训服务;
(三)搭建西藏律师和东部律师业务交流、专业研讨平台,组织开展相关活动;
(四)开展青年律师赴西藏锻炼的相关活动;
(五)为援藏律师宣传、树立援藏律师良好社会形象等方面提供支持;
(六) 实施、资助乙方认可的其他促进西藏地区公益法律服务发展的活动和项目。
四、本基金的经费来源
本基金设立由国浩律师事务所捐赠资金10,000,000.00元(大写金额:壹仟万元整),由国浩律所或其指定方分五年(自2023年9月至2028年8月)每年捐赠资金2,000,000.00元(大写金额:贰佰万元整);其余资金由基金会向社会广泛募集。
五、本基金资金管理及使用
(一)本基金由基金会单设账目、单独核算。
(二)本基金资金包含下列用途:
1.开展本基金业务范围内规定的事项,产生的相关费用;
2.本基金的管理开支;
3.开展本基金相关工作,在调研、宣传、推广、培训等方面产生的费用。
六、本基金的运行管理
本基金设立运行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作为本基金的运行管理机构;管委会由基金会、国浩律所各委派至少2人组成。主任由基金会秘书处委派人员担任,副主任由国浩律所委派人员担任。
管委会接受基金会的管理、监督。具体工作职责如下:
(一)依照框架协议和实施方案,拟定本基金内部管理规则和年度工作计划、预算,报基金会审批;
(二)开展本基金的筹资工作;
(三)负责本基金实施、资助项目或活动的初审,并上报基金会审批;
(四)负责对本基金资助及实施的项目或活动进行管理监督;
(五)负责本基金推广宣传活动的组织、费用支出的审查等日常工作;
(六)接受基金会的工作检查、财务监督和有关部门开展的审计;
(七)配合基金会做好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工作;
(八)其他需要管委会决定的事项。
七、本基金项目及活动实施流程
(一)本基金自主实施开展的项目及活动
1.参照本基金的年度计划,拟定单次项目及活动实施的具体工作方案,由管委会进行工作方案的初审;初审通过的报基金会进行最终审批。
2.管委会负责审批通过项目及活动的具体实施工作;必要时可招募实施机构,通过实施机构落实项目的执行。
3.基金会负责对项目实施进行统一全过程管理。
(二)申请本基金资助的项目及活动
1.填写申请表格:申请资助项目或活动负责人需填写申请表格,提供相关项目信息和资金需求。
2.提交材料:将填写完整的申请表格和相关材料提交至本基金管委会。
3.审核评估:本基金管委会对申请项目或活动进行审核评估,根据审核结果决定是否给予资助及资助的具体金额;给予资助的,报基金会进行最终审批。
4.资助决策:基金会对本基金管委会初审通过的申请项目或活动进行最终审批,确定是否给予资助及资助的具体金额。
5.资助落实:本基金管委会根据基金会的资助决策,配合基金会与被资助项目单位签订资助协议,落实资助;资助基金会自有项目或活动的,由本基金管委会向基金会提交资助请示,按照基金会相关规定进行请示批示,落实资助。
6.管理监督:本基金管委会对被资助项目或活动的实施进行监督,必要时可邀请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被资助项目或活动应向本基金管理机构提交项目成果报告和资金使用说明。
八、本基金的管理监督
(一)基金会负责抓好本基金的管理、监督工作,指导管委会做好日常项目实施工作;基金会与金杜律所要加强工作协调沟通,及时研究解决本基金实施中遇到的重大事项或问题;管委会于每年年底前,向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提交本基金的年度实施工作总结报告。
(二)基金会应不定期对本基金的实施情况进行调研检查。必要时,委托第三方对本基金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
(三)本基金接受并积极配合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和审计;接受并积极配合捐赠人查询和检查;基金会负责及时公开本基金的有关信息;在实施过程中,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听取和接受各界提出的意见建议。
九、本基金的终止
本基金终止,基金会和国浩律所将组织清算,基金会负责处理好后续事宜,妥善处理剩余资产,保护本基金发起人、捐赠人和受援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的剩余财产按照协议的约定归基金会所有,用于基金会其他法律方面的公益项目。
中国法律援助和司法行政英烈关爱救助基金会
2023年10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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