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为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强军思想以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退役军人工作的重要论述和指示批示精神,进一步丰富退役军人服务保障内涵,高质效提升退役军人尊崇优待水平,今年2月份以来,按照“ 法润老兵”(山西行动)项目的实施要求,紧扣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维护退役军人合法权益,为有需求的服务对象提供公益性、高质效、多元化法律服务,在实践中不断发现问题、总结经验、优化机制,努力为广大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带来成色更足、幸福指数更高的法治获得感!
一、基本案情
服务对象陶某,男,1990年10月出生,退役军人。
2021年12月1日,退役军人陶某入职M公司从事健身教练工作,未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结构为考勤工资+提成工资+200元全勤奖,其中每月考勤工资于下个月15日发放、提成工资于下个月25日发放。
2023年3月27日,退役军人陶某收到2月份提成工资2237元,仅为应发放额的50%。陶某就此事与M公司沟通时,公司负责人明确表示不再发放其余提成工资,并停发其2023年3月工资,不再为其安排工作岗位。
2023年6月,退役军人陶某就此事向万柏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万柏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后,于2023年12月作出万劳人字(2023)第422号劳动仲裁裁决书,裁决驳回陶某部分申请,未支持陶某主张的赔偿金。陶某不服该项裁决,拟向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履职情况
(一)以退役军人为中心 急案速办
2024年3月21日,退役军人陶某通过“法润老兵”小程序提交了法律服务申请。此时,距离其收到劳动仲裁裁决书已过去12天,还有3天就要超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时限。受理申请后,“法润老兵”专项行动律师志愿者第一时间约见了陶某,了解发生纠纷的过程,并查阅了其提供的证据资料。经过充分分析研判,为保障陶某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律师志愿者连夜代拟起草了起诉状,于第二天陪同陶某赴万柏林区人民法院办理立案手续。从提交申请到完成立案手续,累计用时不到24小时。对此,退役军人陶某动情地说:“我的工资问题前后拖了1年多,找了很多律师,都以案涉金额小于所谓能够受理案件的‘下限’为由,不愿意代理。但通过‘法润老兵’专项行动,仅仅用了不到两天时间,就完成了受理申请、代拟起诉状到人民法院立案的一系列手续,还没有要我一分钱,充分让我感受到了身为一名退役军人的荣光!”
(二)以法律政策为支撑 据理力争
通过查阅劳动仲裁期间相关资料,律师志愿者发现陶某和M公司之间存在的主要分歧,主要在于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陶某是否自愿离职。在法庭上,M公司矢口否认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并拿出一份《劳务合同》,声称在《劳务合同》中,双方约定M公司不需要为陶某缴纳社会保险,且可以随时解除双方的劳务关系。针对M公司提出的意见,律师志愿者出示了事先准备好的工资条,以及M公司对陶某的考勤、考核资料,充分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M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就应承担按时发放工资、缴纳社保、不能无故开除员工的义务。在志愿者律师的据理力争之下,M公司不得不认可了与退役军人陶某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
(三)以定纷止争为导向 调解为先
考虑到陶某与M公司纠纷金额较小,出于实质化解矛盾考虑,律师志愿者向万柏林区人民法院建议,让双方通过诉前调解来协商解决问题。对此,陶某情绪比较激动,一度不同意以调解方式化解纠纷。考虑到陶某没有固定收入,判决后还需要一定时间才能拿到赔偿金,律师志愿者通过对比不同结案方式,陶某可能需要付出的时间、精力成本以及拿到赔偿金的时间周期后,建议其同意通过调解方式结案,尽快拿到属于自己的赔偿金,保障个人权益得到最大化保障。律师志愿者的真诚建议,让陶某深受感动,接受了律师志愿者的建议。事后,律师志愿者又专程陪同陶某签订调解协议,并现场监督被告履行支付义务,为整个案件画上一个完满的句号,实现了维护退役军人合法权益与促进社会和谐的高度统一。
三、典型意义
对于退役军人来说,数千元的工资,代表的不仅仅是经济损失,更是一种对个人所付出劳动后应得的尊严与尊重。但在实践中,从军营回到地方,从体制内到体制外,退役军人的“职场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这种“付出就应该有回报”的朴素认知,往往会受到现实的严峻挑战。有的退役军人基于服役期间的认知惯性,认为自己只要参加了工作,就天然地与所在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因此不注重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往往会导致不能很好地依法维护个人合法权益。特别是在与用人单位发生纠纷、非正常离职时,即使用人单位愿意解决问题,也会因为证据不足而无法达成双方合意,或者因对具体问题产生误解而发生一系列后续问题,最终导致双方的“不欢而散”。
本案中,陶某由于没有与M公司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因此在劳动仲裁期间一度陷入被动,甚至因为不懂相关法律规定,险些延误提交人民法院立案的时机。后来在律师志愿者的指导下,进一步收集和固定证据,让自己的主张得到充分支持,才得以最终赢得了人民法院和用人单位的认可,就经济赔偿问题达成了一致意见。
群众利益无小事。依法维护退役军人合法权益,没有案涉金额标的的“下限”。“法润老兵”专项行动律师志愿者用数月的奔波、反复的沟通,换得了退役军人的认可认同和真心满意,让退役军人切实感受到了党和政府的关心关爱,充分彰显了“法润老兵”专项行动“力求让每个退役军人都能感受到法律的理性与温情”的宗旨与使命。
四、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第二条:“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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