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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着责任化解矛盾 带着感情防范风险

——退役军人昝某劳务纠纷案

发表时间:2024年09月27日

  编者按:为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强军思想以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退役军人工作的重要论述和指示批示精神,进一步丰富退役军人服务保障内涵,高质效提升退役军人尊崇优待水平,今年2月份以来,按照“ 法润老兵”(山西行动)项目的实施要求,紧扣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维护退役军人合法权益,为有需求的服务对象提供公益性、高质效、多元化法律服务,在实践中不断发现问题、总结经验、优化机制,努力为广大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带来成色更足、幸福指数更高的法治获得感!

  

  一、基本案情

  服务对象昝某,男,1954年5月出生,退役军人。

  2014年5月,退役军人昝某受被告赵某委托,代其从事管理花草以及给工人记工等工作,工作地点为JY区KH村太山脚下东北外的田地。双方约定,被告赵某按天支付昝某工资100元。截至2017年4月双方约定解除委托,经双方对账核实确认,赵某共需支付昝某工资51520元。

  之后,从2018年至2020年,赵某先后交付昝某60000元,其中含其他工人的工资38100元,昝某本人工资21900元。剩余昝某工资29620元,赵某未支付。

  退役军人昝某后经多次索要,被告赵某均以自己并非实际雇主为由,拒绝支付退役军人昝某剩余工资等费用,双方因此发生劳务纠纷。

  二、履职情况

  (一)强化宣传解读

  及时响应需求太原市作为“法润老兵”专项行动试点地区,通过微信公众号、视频号、抖音号、微信群等“四位一体”线上宣传矩阵,向包括昝某在内的退役军人精准推送了服务信息。当时,已经向晋源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昝某,在得知“法润老兵”专项行动可以免费为退役军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消息后,抱着试一试的心态,在JY区退役军人事务局的帮助下,通过“法润老兵”微信小程序提交了服务申请。令昝某没有想到的是,“法润老兵”专项行动律师志愿者很快就主动给他打电话,在沟通相关情况后,得知其一审开庭在即的情况后,立即与其签订了退役军人法律服务委托代理合同,让他原本还带着些怀疑态度的心彻底落回了肚子里。

  (二)用心提供服务

  认真分析研判“法润老兵”专项行动律师志愿者向法院调取了昝某提交的证据,经认真梳理分析,发现其自行整理的证据十分混乱,不利于证明其主张。考虑到昝某年事已高,且纠纷发生时间已近十年的客观实际,律师志愿者为便于沟通,与其一对一约见,亲自逐项整理相关证据材料。为准确证明其应得劳务费数额,律师志愿者逐一比对昝某的考勤记录,制作了昝某的劳务工资计算明细表,收集整理可以证明其主张的一系列证据材料。看到律师志愿者重新整理后的证据材料后,昝某深受震撼,动情地表示:“仅仅是从这份工作态度上,就能深深感受到全社会对自己这名退役军人的尊崇尊敬。”

  (三)立足矛盾化解

  建议诉前调解出于实质性化解矛盾考虑,律师志愿者在征得退役军人昝某同意的前提下,向人民法院建议提出诉前调解的矛盾化解方案。在与被告沟通协调的过程中,通过摆事实、讲法理,告知其面临的法律风险,努力推动达成调解协议。但由于被告赵某不认可与昝某发生劳务费用纠纷的金额,一再强调自己并非实际雇主,态度坚决地要求由人民法院来审理案件,导致未能达成调解意见。昝某对此一度表示不能理解,情绪比较激动。为避免事态进一步激化,律师志愿者从专业角度帮助昝某进行分析,努力安抚其情绪,引导昝某进一步坚定依法维护个人合法权益的信心。

  (四)坚持以法为盾

  据理力争维权诉前调解失败后,律师志愿者全力以赴做好应诉准备。为进一步补强证据链,律师志愿者出主意,想办法,和昝某一起收集了证人证言、通话录音、聊天记录等材料,向人民法院补充提交了证据。庭审期间,针对被告赵某提出的抗辩理由,律师志愿者充分运用法律武器和案件基本事实逐一进行驳斥,最终人民法院认为,原告退役军人昝某由被告赵某招用,接受被告管理,并由被告发放劳动报酬,且被告未有证据证明其受他人雇佣,故应当认定原告由被告雇佣。原告退役军人昝某提交的双方谈话录音、职工出勤考核表、工资领取记录单形成完整证据链,足以证明被告赵某尚欠原告昝某工资28740元未予支付,被告应当支付原告该部分款项,依法判决被告十日内支付昝某工资28740元。至此,昝某追索10余年之久的打工“辛苦钱”,终于回到了自己的手中。

  (五)分析法律风险

  用情温馨提醒案件审理结束后,面对昝某一家人一叠声的“感谢”,律师志愿者从长远考虑出发,温馨提醒他们——针对发生在昝某身上的劳务费用纠纷问题,告诫其要汲取教训,进一步增强法治意识、证据意识,以后再要出去打工的时候,无论是熟人还是陌生人,尽可能不要再以口头合约的方式与他人建立劳动关系,务必要签订书面劳动(劳务)合同。同时,律师志愿者还提醒昝某,告知其为他人代为雇工、代领代发工资的行为,也存在较大的法律风险,一旦发生纠纷,将面临一系列经济纠纷,嘱咐他以后要依法办理相关书面协议手续,尽可能规避法律风险。

  三、典型意义

  在日常生活实践中,因劳务纠纷发生的经济问题屡屡发生,其中很多都是因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没有及时签订劳动(劳务)合同造成的。特别是一些发生在朋友、亲戚、同乡等熟人间的临时性用工,无论是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本人,都容易出于彼此间的“信任”,采取口头约定的方式建立劳动(劳务)用工关系。这种情况下,如果不注意留存必要的证据,很容易因此引发各类经济纠纷,原本与朋友、亲戚或同乡之间的感情,也会因此受到很大影响。

  本案中,因为退役军人昝某没有与被告赵某(雇主)签订劳动(劳务)合同,所以在退役军人昝某主张其合法权益时,就遭遇了很大的困难。虽然,在“法润老兵”专项行动律师志愿者的耐心、细致、专业帮助下,最终为退役军人昝某顺理拿回了本应属于自己的劳务费用,但由于当事人不注重留存证据,因此过程相对复杂,在收集和固定证据上,也付出了远较一般案件更多的时间精力,维权成本相对较高,同时也给退役军人本人和家庭造成了不必要的困扰。

  这起案件的办理过程也启示我们,一定要学会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外出务工时,务必提前签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即使事先未能签订合同,在双方结算或者讨要劳动报酬时,也一定要让对方出具相关欠条等证据,以作为追索劳动报酬的依据,这样才能在发生拖欠劳动报酬纠纷情况时,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并最终顺利拿到自己应得的劳动报酬。

  四、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条:“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第二条:“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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