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为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强军思想以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退役军人工作的重要论述和指示批示精神,进一步丰富退役军人服务保障内涵,高质效提升退役军人尊崇优待水平,今年2月份以来,按照“ 法润老兵”(山西行动)项目的实施要求,紧扣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维护退役军人合法权益,为有需求的服务对象提供公益性、高质效、多元化法律服务,在实践中不断发现问题、总结经验、优化机制,努力为广大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带来成色更足、幸福指数更高的法治获得感!
一、基本案情
华某,女,1970年5月出生,退役军人。
黄某、卫某(二人系夫妻关系),因公司经营需要,从2004年起,陆续向好朋友退役军人华某借款,并逐年对账更新借条,前前后后历经20余年。
2021年10月31日,出借人退役军人华某与借款人黄某、卫某协商后,双方签订《借款确认及还款协议》,确认尚欠华某44万元。后黄某、卫某偿还华某现金4万元。剩余40万元至今一直未还。
因案涉时间长,退役军人华某对出借款项的来源、相应转账记录、借条等均无法提供相关原始证据。又恰逢黄某、卫某将被银行起诉追要贷款,华某认为,自己的40万元债权,将面临很大的不确定风险,所以想以诉讼方式追回借款……
二、履职情况
(一)急退役军人之所需
本案中,退役军人华某苦于历时20余年的借款一直不能追回,又刚刚经历家庭重大变故,可谓是内外交困,劳心伤神,为此更是经常处于焦虑之中,甚至已经严重影响到了自己的身体健康和日常工作生活。
2024年2月28日,退役军人华某偶然间在社区微信群里看到了“法润老兵”专项行动的消息,瞬间让她看到了希望……
在和“法润老兵”专项行动项目办工作人员联系以后,第二天一上班,“法润老兵”专项行动律师志愿者就约见了退役军人华某,在详细了解了华某20余年间的借款经过后,立刻与华某签订了退役军人法律服务委托代理合同。
(二)帮退役军人之所难
本案中,双方借贷纠纷的矛盾焦点,在于退役军人华某能否以确凿充分的证据,来证明借款人黄某、卫某20余年间的借款事实。
基于这一点考虑,“法润老兵”专项行动律师志愿者专门就相关证据的搜集整理问题,和退役军人华某进行了细致入微的沟通和梳理——
从2004年以来,黄某、卫某在向退役军人华某借款时,一般都会出具借条,且每年进行对账,出具新的借条,并将上一年度的借条销毁。
后来,双方经过协商,于2021年10月31日签订《借款确认及还款协议》,并收回以前所有的借条。
但该协议仅明确了2015年至2017年期间,黄某、卫某二人陆续以现金形式向退役军人华某借款,现尚欠华某现金44万元。对于双方2015年之前10余年的借贷情况没有进行确认。
协议签订后,2022年1月24日,黄某、卫某偿还退役军人华某现金4万元整,现仍欠40万元未还。
“到现在,黄某、卫某他们对40万元欠款也认,但可能就是没钱还款……”在咨询过程中,退役军人华某斩钉截铁地说道。
一语惊醒梦中人!“他们既然认可债务,那就证明你们双方之间的关系还没有闹僵!”律师志愿者提醒道。
“那又怎么样呢!?银行准备起诉他们的消息,还是他们自己亲口告诉我的呢!”退役军人华某还是有点蒙,“可他们就是没钱还我呀!”
“只要关系还没有闹僵,就还有办法。”
律师志愿者继续分析,“我们可以趁着双方交情还在,通过微信聊天,把双方自2004年以来所有的借贷情况说清楚,巧妙地先把相关证据固定下来,然后再通过诉前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并可以通过人民法院司法确认来保护债权。”
就这样,解决问题的思路逐渐厘清了,退役军人华某的脸上也露出了笑容……
(三)想退役军人之所盼
在本案办理过程中,退役军人华某一直在强调,希望“法润老兵”专项行动律师志愿者能够全过程地帮助她,直到问题得到彻底解决。
2024年3月19日,在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退役军人华某与黄某、卫某就其民间借贷纠纷达成调解,双方共同确认黄某、卫某尚欠退役军人华某借款本金40万元,且黄某、卫某同意分期支付偿还欠款。
2024年3月25日,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对退役军人华某与黄某、卫某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予以立案受理,经审查以民事裁定书形式对该调解协议进行了司法确认。
2024年5月17日,黄某、卫某与退役军人华某,就还款执行案件达成和解,约定以黄某、卫某个人养老金账户中的全部金额偿还华某借款。
2024年6月15日,按照双方约定,黄某、卫某分期支付偿还华某借款,第一笔款项如期进入人民法院指定银行账户……
这意味着,这件历时20余年没有得到妥善解决的民间借贷纠纷,最终在“法润老兵”专项行动律师志愿者耐心、细致、专业帮助下,仅仅用时25天,就以法治方式维护了退役军人华某的合法权益。
“通过自己的亲身经历,深深感觉‘法润老兵’不仅仅满足了退役军人日益增长的法律需求,更多是依法维护了退役军人的合法权益,使退役军人得到法律保障的同时,更得到了关爱、尊重和支持。在此,对‘法润老兵’表达衷心感谢,祝愿‘法润老兵’越办越好!”
在感谢信中,退役军人华某这样写道,表达了对“法润老兵”专项行动发自肺腑的真心祝福。
三、典型意义
(一)真正“以服务退役军人为工作重心”
本案中,因为一直没有寻求到更好的解决办法,所以当退役军人华某提交法律服务申请时,已经被这起借贷纠纷折腾得身心俱疲,在这种情况下,“法润老兵”专项行动给予了她“雪中送炭”般的帮助,切实做到了急退役军人之所需,使退役军人的急难愁盼得到及时回应,使退役军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法治保障,从而真正让“以退役军人为中心”的宗旨要求落到实处。
(二)设身处地为退役军人着想
本案中,退役军人华某最发愁的就是关于其借贷纠纷的证据搜集问题,因为证据问题直接决定着诉讼的成败。所以,“法润老兵”专项行动律师志愿者以其耐心、专业和细致精神,实实在在地帮助华某厘清了解决问题的思路,并最终以法治方式维护了其合法权益,深深地打动了华某——“我万万没有想到,咱们的律师志愿者这么靠谱,真的是太感谢你们了!”
(三)凝聚合力为退役军人服务
本案中,通过司法调解和执行和解方式,既快速解决了矛盾纠纷,又减轻了当事人的诉讼负担,体现了司法为民宗旨。可以说,退役军人华某民间借贷纠纷案的最终圆满解决,离不开人民法院对退役军人工作的大力支持,离不开主审法官对退役军人的尊崇尊重,真正做到了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维护退役军人合法权益,充分体现了社会各界对广大退役军人的关心关爱。
四、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八条: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综合判断是否属于虚假民事诉讼:
(一)出借人明显不具备出借能力;
(二)出借人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
(三)出借人不能提交债权凭证或者提交的债权凭证存在伪造的可能;
(四)当事人双方在一定期限内多次参加民间借贷诉讼;
(五)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委托代理人对借贷事实陈述不清或者陈述前后矛盾;
(六)当事人双方对借贷事实的发生没有任何争议或者诉辩明显不符合常理;
(七)借款人的配偶或者合伙人、案外人的其他债权人提出有事实依据的异议;
(八)当事人在其他纠纷中存在低价转让财产的情形;
(九)当事人不正当放弃权利;
(十)其他可能存在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情形。
第二十七条: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应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
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超过以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八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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