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法润老兵”(山西行动)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实施与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项目是针对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的公益法律服务项目,不得向服务对象收取任何费用,不得以项目的名义开展、推广或实施任何营利性商业活动。
第三条 项目实施与管理要遵循公开透明、专款专用、严谨规范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 项目服务对象和内容
第四条 项目主要为户籍地、经常居住地或案发地在山西省行政区划内的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提供公益法律服务,具体包括:
(一)退役军人:依法退出现役的军官、军士和义务兵等人员;
(二)退役军人主要家庭成员:退役军人的配偶、未成年子女、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三)军人家属:军人的配偶、父母(扶养人)、未成年子女、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四)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配偶、父母(扶养人)、子女,以及由其承担抚养义务的兄弟姐妹;
(五)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服务保障的其他优抚对象。
第五条 项目内容:
(一)公益法律服务。1.开展法治宣传教育。2.提供法律咨询。3.代拟法律文书。4.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刑事案件、国家赔偿案件等诉讼代理及非诉讼代理。5.劳动争议调解与仲裁代理。6.调处化解矛盾纠纷。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法律服务事项。
(二)专题调研。采取召开座谈会、课题研究等形式,就做好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的服务保障和权益维护工作开展调查研究。
(三)学习培训。组织开展以深入学习贯彻退役军人工作政策法规为主要内容的专题学习培训,不断提升工作能力和服务水平。
(四)其他符合项目宗旨的公益活动。
第六条 项目原则上仅针对本办法第五条所列服务对象的涉法矛盾纠纷提供公益法律服务。对于其他涉及退役军人移交安置、抚恤优待、就业创业、身份认定、褒扬纪念等相关政策性问题及历史遗留问题,不属于项目服务范畴。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项目由中国法律援助和司法行政英烈关爱救助基金会、山西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委托山西法润拥军服务中心组织具体实施。
结合工作需要,山西法润拥军服务中心应本着精简、高效的原则,聘用项目专职人员最多不超过3名。
第八条 中国法律援助和司法行政英烈关爱救助基金会负责项目募资、资金管理、项目宣传、信息公开、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等工作。
第九条 山西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负责项目实施有关工作协调,并协同组织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等工作。
第十条 山西法润拥军服务中心负责抓好项目实施与日常管理。主要任务:
(一)建立健全项目范围内公益法律服务的申请、受理、承办、结案审核等制度,并报中国法律援助和司法行政英烈关爱救助基金会、山西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备案;
(二)拟定项目年度工作计划、资金使用计划,并报中国法律援助和司法行政英烈关爱救助基金会、山西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审核;
(三)做好志愿者的招募、选拔、培训及教育管理等工作,并将志愿者名单及基本情况报中国法律援助和司法行政英烈关爱救助基金会、山西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备案;
(四)组织志愿者开展项目范围内的公益法律服务;
(五)收集项目实施有关的数据、图片、视频、案例等信息,配合做好项目信息公开工作;
(六)抓好项目实施阶段性工作总结和年度工作总结;
(七)配合开展项目调研、检查、评估、审计等工作;
(八)做好其他项目实施与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项目实施遇有重大事项或问题,中国法律援助和司法行政英烈关爱救助基金会、山西省退役军人事务厅与有关单位加强沟通协调,及时研究解决。
第四章 志愿者招募和管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志愿者,是指参与项目实施并提供公益法律服务的人员。
第十三条 志愿者原则上从山西省内招募,并签订志愿服务协议。
第十四条 志愿者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和行业纪律;
(二)热心公益慈善事业,自愿参加公益法律服务,工作责任心强,牺牲奉献精神强;
(三)具有律师或调解员等职业资格,熟悉退役军人工作相关政策法规,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方式化解矛盾纠纷,业务能力素质较为全面;
(四)身体健康,具备参加志愿服务的良好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五)无违法犯罪、无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记录,无因不良嗜好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情况。
第十五条 结合项目实施,组织招募选拔志愿者,按照确定计划、发布招募公告、汇总审核报名材料、公示、组织体检和签订协议、备案、培训上岗等工作流程办理。
第十六条 志愿者享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合法权益,享受从事志愿服务的工作补贴待遇。
第十七条 志愿者应遵守下列纪律:
(一)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
(二)严肃工作作风纪律,服从工作安排,服从统一管理,认真履行职责,热情、耐心、细致为服务对象提供公益法律服务;
(三)恪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严于律己、洁身自爱,不得以任何理由接受服务对象的宴请或财物,不得与服务对象发生口角或冲突,自觉维护志愿者良好声誉和形象;
(四)充分发挥专业专长,努力完成交办工作任务,确保服务质量,有效维护服务对象合法权益,并积极做好化解矛盾纠纷工作,为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贡献力量;
(五)保持通讯联络畅通,及时报告重要情况或者问题,及时收集反馈典型法律服务案例,交流工作经验体会;
(六)不得泄露服务对象的个人隐私,严防人身意外伤害等问题发生;
(七)遵守项目实施与管理的其他补充规定。
第十八条 志愿者在服务期间,如出现违反协议、违规违纪等行为,将视情作出如下处理:
(一)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
(二)暂停或扣发工作补贴;
(三)通报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作出相应处理;
(四)解除志愿服务协议;
(五)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资金的使用与管理
第十九条 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不得贪污挪用、虚报冒领、挥霍浪费项目资金。
第二十条 项目资金收支由中国法律援助和司法行政英烈关爱救助基金会单设账目、分账管理,做到专款专用、单独核算。
第二十一条 项目资金的10%作为中国法律援助和司法行政英烈关爱救助基金会的管理费用。
第二十二条 项目直接运行费用包括:
(一)志愿者和专职人员的工作补贴;
(二)项目立项、执行、调研、监督检查和评估费用;
(三)项目运行、宣传、推广等费用;
(四)因项目实施需要租赁房屋、购买和维护固定资产的费用;
(五)为开展项目需要支付的其他费用。
第二十三条 志愿者的工作补贴标准:
(一)开展法治宣传教育讲座1500元/人/场次;
(二)提供诉讼或非诉讼代理服务的,具体标准为:
案涉地在山西省范围内的,每件补贴5000元-8500元;
案涉地跨出山西省范围的,每件补贴15000元-20000元。
第二十四条 专职人员的工作补贴,按照不低于山西省太原市城镇职工平均工资标准确定。
第二十五条 志愿者和专职人员的工作补贴按月发放。
每月底,汇总一次志愿者和专职人员的工作补贴,经山西法润拥军服务中心初审、山西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核准后,报中国法律援助和司法行政英烈关爱救助基金会审核发放。
第二十六条 项目范围内的公益法律服务和其他活动,不得再申请财政资金或其他补贴。
第二十七条 项目年度资金使用计划在执行过程中需调整变更的,须报中国法律援助和司法行政英烈关爱救助基金会、山西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审定。
每年度,山西法润拥军服务中心向中国法律援助和司法行政英烈关爱救助基金会、山西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提交项目资金计划执行情况报告。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山西法润拥军服务中心应严格执行本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每半年向中国法律援助和司法行政英烈关爱救助基金会、山西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报告项目实施和管理有关情况。
第二十九条 中国法律援助和司法行政英烈关爱救助基金会、山西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定期、不定期对项目实施与管理情况进行调研、督导、检查;必要时,委托第三方进行项目评估和项目审计。
第三十条 中国法律援助和司法行政英烈关爱救助基金会依法公开项目有关信息,接受捐赠人查询,接受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监督。
第三十一条 项目实施期间,接受有关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等单位的监督、检查和审计。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国法律援助和司法行政英烈关爱救助基金会、山西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项目启动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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