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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信贷纠纷法律帮助专项基金” 志愿服务管理规定

发表时间:2022年11月28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消费信贷纠纷法律帮助专项基金(以下简称本专项基金)法律帮助实施机构、志愿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本专项基金法律帮助行为,鼓励适合的社会组织、个人广泛参与本专项基金法律帮助服务,根据《“消费信贷纠纷法律帮助专项基金”运营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为本专项基金消费信贷纠纷的债务人提供法律帮助的实施机构、志愿者。

  本规定所称法律帮助实施机构包括律师事务所、司法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站、公证机构、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机构,以及社会组织和法学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的社会团体等,在本专项基金平台实施机构申请且按照规定程序通过成为本专项基金法律帮助实施机构的组织。

  本规定所称法律帮助志愿者(以下简称志愿者)包括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公证员、人民调解员或者其他调解员,以及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人员和法律工作者等在本专项基金平台实施机构申请且按照规定程序通过成为本专项基金法律帮助志愿者的个人。

  第三条 法律帮助实施机构、志愿者开展法律帮助服务,应当弘扬志愿者精神,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遵守本专项基金的有关制度,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第四条 本专项基金为消费信贷纠纷的债务人提供下列法律帮助服务:

  (一)为债务人提供消费信贷纠纷法律咨询;

  (二)作为债务人的代理人与债权人进行沟通、协商,或者作为债务人的代理人申请人民调解组织调解或者主持人民调解。达成协议的,代为拟定延期偿还债务、罚息免除或者利息减免等内容的协议;

  (三)作为债务人的代理人参加人民法院组织的诉前调解及其他诉讼活动;

  (四)作为债务人的代理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第(二)项规定协议的确认。

  法律帮助实施机构、志愿者应当通过窗口、电话、网络、走访、普法宣讲等多种方式,为债务人提供便捷的法律帮助服务。

  

第二章 志愿者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 志愿者在提供法律帮助服务时,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接受案件指派和对其法律帮助服务工作的考核时,享有平等的权利;

  (二)获得补贴和提供法律帮助服务时必要的调解保障;

  (三)对本专项基金法律帮助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平等参与本基金会为本专项基金志愿者组织的相关活动;

  (五)在办理法律帮助案件过程中发生争议,有权提请本基金会处理。

  第六条 志愿者的义务:

  (一)自觉维护基金会及专项基金的社会形象,践行志愿服务理念;

  (二)全面提供志愿者个人信息,以供基金会备案和公示;

  (三)积极参与法律帮助服务活动,接受案件指派,不得无故拒绝;

  (四)依法维护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法律帮助服务质量,保守在法律帮助服务过程中获悉的他人隐私、秘密及其他法律保护不宜公开的信息;

  (五)不得向法律帮助服务对象收取费用;

  (六)完整保存提供法律帮助服务时形成的数据,及时、准确地向本专项基金的平台实施机构传送;

  (七)退出法律帮助服务活动时,提前一个月告知基金会。

  

第三章  法律帮助实施机构、志愿者的招募

  第七条 成为本专项基金法律帮助实施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没有严重的不良社会、政治影响;

  (二)近三年来未因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三)热心社会公益;

  (四)具有能为本专项基金提供法律帮助服务的人才队伍。

  第八条 法律帮助实施机构由本专项基金平台实施机构招募。

  本专项基金平台实施机构招募法律帮助实施机构,应当提前发布公告,并在公告中明确申请成为法律帮助实施机构应当提供的材料;平台实施机构根据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合格的通过法律帮助实施机构的申请。

  基金会原有的法律援助实施单位,征得单位同意后,通过其成为法律帮助实施机构。

  第九条 法律帮助实施机构要及时向平台实施机构提供参与法律帮助服务的志愿者名单,及本机构的联系方式和所在的行政区域、执业领域等信息。

  第十条 志愿者招募分为从律师事务所等法律帮助实施机构中招募和社会面招募,以律师事务所等法律帮助实施机构选拔的志愿者为主,社会面招募的志愿者作为补充。其中,向社会招募的志愿者需为具有法律相关从业背景的法律工作者,如:退休的法律工作者和高等教育机构、科研机构中从事法学教育、研究且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等。

  志愿者均需具备本规定第七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条件,身体健康,具有提供法律帮助服务的专业能力。

  第十一条 志愿者应当提供的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身份证信息、联系方式、照片、所在的行政区域、执业领域等信息。凡提供上述信息的志愿者默示基金会有权对上述信息在官网相关板块进行公示。

  第十二条 平台实施机构应当依照《“消费信贷纠纷法律帮助专项基金”运营管理办法》的规定,根据法律帮助实施机构招募情况和提供的志愿者名单,建立法律帮助实施机构名录、法律帮助服务志愿者名录,并报本基金会备案。

  法律帮助实施机构及志愿者名录由本基金会在官网上专栏公布。公布法律帮助实施机构使用统一编号【XFXD(本专项基金简称)+22(年份)+****(机构加入的序号)+**(机构所在省级行政区划第一个字母)】;公布法律帮助服务志愿者名录,使用统一编号【XFXD(本专项基金简称)+22(年份)+****(注册审核通过的月份、日期)+****(当天审核顺序编码)】,全国通用。

  法律帮助实施机构、志愿者名录应当根据招募、退出和处理情况,随时更新;基金会每年对法律帮助实施机构、志愿者名录更新情况进行一次核查。

  第十三条 平台实施机构负责志愿者的培训,对志愿者受训情况进行考核存档。

  第十四条 招募确认的法律帮助实施机构和志愿者资格有效期为一年,资格到期前进行年审,年审通过后,有效期延长一年。

  

第四章  法律帮助服务的实施

  第十五条 专项基金的案件分为债务人申请帮助的案件及金融机构提供的法律帮助案件。债务人、金融机构可以通过消费信贷纠纷法律帮助服务平台和消费信贷纠纷法律帮助服务热线提出申请。

  对金融机构提供的案件,平台实施机构负责对金融机构是否具有主体资格、金融产品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对债务人申请帮助的案件,平台实施机构还需进行该案件债务人是否重复申请法律援助、法律帮助的审查。审查通过的,成为消费信贷纠纷法律帮助案件。

  第十六条 平台实施机构将所审核受理的消费信贷纠纷法律帮助案件,通过平台指派给债务人就近的律师事务所等法律帮助实施机构或向社会招募的有资深法律从业背景的个人志愿者,为债务人提供法律帮助。指派给律师事务所等法律帮助实施机构的,律师事务所等法律帮助实施机构将接受指派的案件指派给平台实施机构认定的本机构志愿者办理。

  如债务人主动与志愿者联系、请求其提供法律帮助服务,志愿者可向专项基金平台实施机构申报案件,由平台实施机构登记审核后指派给该志愿者所在的律师事务所等法律帮助实施机构,由律师事务所等法律帮助实施机构指派给该志愿者,向债务人提供法律帮助服务。

  第十七条 志愿者接受案件指派后,通过协商、请求人民调解或者主持调解、向人民法院起诉以及参加诉讼阶段的调解等方式,就延期偿还债务、罚息免除和利息减免等事项,代理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协议,解决消费信贷纠纷。

  第十八条 债务人和债权人经法律帮助服务达成协议,债务人即时履行协议的;或债务人虽不能即时履行协议,但该协议取得人民法院确认,由法院出具裁定书的;或法律帮助案件经受理人民法院判决的,法律帮助案件结案。

  第十九条 法律帮助案件结案,按照《“消费信贷纠纷法律帮助专项基金”实施方案》发放办案补贴。由律师事务所等法律帮助实施机构申请的办案补贴,基金会将办案补贴直接拨付至律师事务所等法律帮助实施机构银行账户,并由律师事务所等法律帮助实施机构向基金会提供符合基金会要求的相关票据;由向社会招募的有资深法律从业背景的个人志愿者申请的办案补贴,基金会将办案补贴直接拨付至志愿者个人银行账户。办案补贴支付完成后,在系统中确认账单支付情况。

  

第五章  法律帮助服务的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条 平台实施机构根据《“消费信贷纠纷法律帮助专项基金”运营管理办法》和本规定,行使对法律帮助实施机构和志愿者的管理职责,保护法律帮助实施机构和志愿者的个人信息,依法开展专项基金工作。

  自消费信贷纠纷法律帮助专项基金正式运行之日起,平台实施机构不得在本专项基金之外,受理并办理属于本专项基金提供法律帮助范围内的案件。

  第二十一条 法律帮助实施机构、志愿者在招募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材料的,由平台实施机构移出法律帮助实施机构、法律帮助服务志愿者名录;情节严重的,公开其欺瞒行为和移出法律帮助实施机构、法律帮助服务志愿者名录的决定。

  第二十二条 志愿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平台实施机构通知法律帮助实施机构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平台实施机构移出法律帮助服务志愿者名录,并可以视情节严重程度公开将该志愿者移出法律帮助服务志愿者名录的决定:

  (一)无合理理由拒绝进行法律帮助服务指派的;

  (二)法律帮助服务质量低下,或者由于工作失误导致相关证据材料或者法律文书丢失的;

  (三)非法泄露在法律帮助服务过程中获悉的他人隐私、秘密或者其他受法律保护不宜公开的信息的;

  (四)无故不接受平台实施机构组织的培训,或者不接受对受训情况的检查的。

  第二十三条 志愿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平台实施机构移出法律帮助服务志愿者名录:

  (一)向法律帮助服务对象索取报酬的;

  (二)因越权代理、超期未处理案件等给法律帮助服务对象造成损失的;

  (三)进行暴力催收等违反职业道德规范行为的。

  第二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等法律帮助实施机构根据该机构管理规定及本专项基金相关制度,对本机构志愿者进行监督管理,怠于对志愿者的管理,情节严重的,由平台实施机构移出法律帮助实施机构名录。

  第二十五条 基金会官网名录移除法律帮助实施机构、志愿者,即代表法律帮助实施机构、志愿者正式退出本专项基金。

  第二十六条 法律帮助实施机构、志愿者在提供法律帮助服务过程中,其行为构成违法、犯罪的,平台实施机构可以向其所在地律师协会或者司法机关检举。

  第二十七条 平台实施机构对法律帮助实施机构、志愿者作出处罚决定,应当报本基金会备案。

  第二十八条 法律帮助实施机构、志愿者对平台实施机构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向本基金会申诉;本基金会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诉进行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消费信贷纠纷法律帮助专项基金管委会

  2022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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