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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信贷纠纷法律帮助专项基金” 运行管理办法

发表时间:2022年11月28日

  第一条 为了保障消费信贷纠纷法律帮助专项基金合法、安全、规范使用,根据《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专项基金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章程》的规定和《富律(重庆)信用管理有限公司向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捐资设立“消费信贷纠纷法律帮助专项基金”框架协议》(下称框架协议)《“消费信贷纠纷法律帮助专项基金”实施方案》(下称实施方案)的约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专项基金设立运行管理委员会(下称管委会)作为专项基金的运行管理机构。

  管委会接受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下称基金会)的管理、监督。

  第三条 管委会由基金会、捐赠人富律(重庆)信用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富律公司)和平台实施机构派员三人以上组成。主任由基金会秘书处委派人员担任,副主任由富律公司委派人员担任,执行主任由平台实施机构委派人员担任。

  根据专项基金运行需要,管委会经过基金会批准,可以聘请专项基金的志愿者,承担专项基金的运行管理工作。管委会聘请的志愿者信息须报基金会备案。

  第四条 管委会的工作职责如下:

  (一)依照框架协议和实施方案,拟定专项基金内部管理规则和专项基金会的年度工作计划、预算,报基金会审批;

  (二)拟定专项基金资金筹集计划;

  (三)负责对专项基金的实施机构进行日常管理和监督;

  (四)负责专项基金推广宣传活动的组织、费用支出的审查等日常工作;

  (五)配合基金会做好专项基金的信息披露工作;

  (六)其他需要管委会决定的事项。

  第五条 专项基金实施机构包括平台实施机构和法律帮助实施机构。

  平台实施机构由基金会征集,负责受理消费信贷纠纷法律帮助申请、案件指派、法律帮助案件办理过程中形成的数据整理和向基金会传输法律帮助案件办理过程中形成的数据等工作。

  法律帮助实施机构是指基金会征集的实施机构和平台实施机构招募并在基金会备案的法律帮助实施机构。法律帮助实施机构根据平台实施机构的指派,负责安排法律帮助志愿者办理本专项基金案件,帮助债务人化解消费信贷纠纷。

  法律帮助实施机构应当将其办理法律帮助案件的志愿者名单报平台实施机构;志愿者发生变动的,应该自变动之日起7日内报平台实施机构,由平台实施机构向管委会备案。管委会应当建立本专项基金法律帮助实施机构名录;并将各法律帮助实施机构报送备案的志愿者名单汇总,建立本专项基金志愿者名录。管委会应当将名录报送基金会备案。

  第六条 管委会对专项基金实施机构进行管理和监督,行使如下权力:

对平台实施机构的日常运行、服务、网络安全等方面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提出完善的建议;对志愿者的办案情况、是否收取费用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 消费信贷纠纷的债务人请求化解其与债权人之间的纠纷,可以通过图片、语音、视频方式,向平台实施机构提出申请。接到申请后,平台实施机构对债务人是否就同一案件在不同项目、机构中同时申请法律援助/法律帮助进行审查核实,对债权人是否具有开展金融服务的主体资格、其争议案件涉及的金融产品是否合法进行核实。确认受理的,在系统中生成受理数据,出具相关办案指引文档,就近指派给案件发生地的律师事务所等法律帮助实施机构或向社会招募的有资深法律从业背景的个人志愿者,为债务人提供法律帮助。指派给律师事务所等法律帮助实施机构的,律师事务所等法律帮助实施机构将接受指派的案件指派给平台实施机构认定的本机构志愿者办理。

  第八条 平台实施机构应当严格遵守框架协议和实施方案的规定,做到:

  (一)及时受理并按照就近原则指派案件;

  (二)及时整理并向基金会传输志愿者在法律帮助案件办理过程中形成的数据;

  (三)遵守保密约定,并保守当事人的商业秘密。

  平台实施机构有权向基金会提出完善专项基金的意见、建议;在法律帮助案件办理过程中发生争议,可以提请基金会处理。

  第九条 志愿者办理案件,应该严格遵守框架协议和实施方案的规定,做到:

  (一)接受案件指派,不得拒绝;

  (二)依法维护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办案质量;

  (三)及时向基金会和平台实施机构传送办案过程中形成的数据;

  (四)不得向债务人收取费用;

  法律帮助实施机构和志愿者有权向基金会或者平台实施机构提出完善专项基金的意见、建议;在法律帮助案件办理过程中发生争议,可以提请基金会处理。

  第十条 志愿者在案件办理过程中违反第九条规定的情形,视其情节,做以下处理:

  (一)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

  (二)将志愿者移出本专项基金志愿者名录,该志愿者不得再办理专项基金案件;

  (三)必要时,将该志愿者所在的法律帮助实施机构移出名录,不再给该法律帮助实施机构指派专项基金法律帮助案件;

  (四)通报所在地律师协会,由当地律师协会处理;

  (五)向司法机关检举。

  上述第(一)项规定的处理,由管委会决定;余下各项处理,由基金会决定,管委会可以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一条 专项基金的年度预算由管委会年初提出方案,按照基金会有关制度执行。基金会有权委托第三方权威专业机构,对本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第一次评估将在本项目运行满一年后进行。富律公司也可以委托第三方权威专业机构,对本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

  第十二条 专项基金终止,管委会和实施机构应当配合基金会处理好后续事宜。妥善处理剩余资产,保护专项基金发起人、捐赠人和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专项基金终止,基金会和富律公司将组织清算。专项基金的剩余财产按照协议的约定归基金会所有,用于基金会其他法律方面的公益项目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

  2022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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