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 (律师志愿者)
乙方: 省(区、市)司法厅(局)律师工作处
丙方:中国法律援助和司法行政英烈关爱救助基金会
“1+1”中国法律援助志愿者行动由中国法律援助和司法行政英烈关爱救助基金会同司法部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局、司法部律师工作局、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团中央青年志愿者工作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组织实施。按照公开招募、自愿报名、组织选拔、集中派遣的方式,招募律师志愿者,到律师资源短缺的县区从事法律援助志愿服务工作。
甲方自愿报名参加“1+1”中国法律援助志愿者行动。根据丙方确定的遴选条件,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经乙方组织选拔并经丙方审定确认,甲方入选为“1+1”中国法律援助志愿者行动律师志愿者。本协议签约期为一年,即2024年 月至2025年 月。
为切实维护双方的正当权益,保证“1+1”中国法律援助志愿者行动的顺利实施,经“1+1”中国法律援助志愿者行动项目主办单位授权,甲、乙、丙三方就相关事项签订如下协议。
第一条 甲方权利
1.甲方在西藏、新疆、青海、甘肃服务,办公、差旅、通讯和文印费用补贴每人每月3800元;在内蒙古、黑龙江、湖南、广西、海南、四川、贵州、云南、陕西、宁夏等地服务,办公、差旅、通讯和文印费用补贴每人每月3300元。同时,甲方享受意外伤害保险及重大疾病险,保险费用由丙方承担。服务单位为甲方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
2.甲方在西藏、新疆、青海、甘肃服务,增加援助补贴,分别为:西藏每人每年20000元;新疆、青海、甘肃每人每年15000元,该补贴于服务期满后一次性发放。
甲方在执业机构所在省(市、区)内服务,不享受此项补贴。
3.甲方由执业机构所在地到派遣服务地及服务期满返回执业机构所在地,往返交通费由丙方承担。服务期间,甲方享受一次探亲假(探亲假为10天,服务于西藏、新疆、青海的为15天),探亲假与春节假期连休,期间由执业机构所在地到派遣服务地的往返路费由丙方凭票按标价报销(火车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
4.服务期间,甲方享受《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4年度“1+1”中国法律援助志愿者行动组织实施工作的通知》规定的政策待遇。
第二条 甲方义务
1.保证本人确系自愿参加“1+1”中国法律援助志愿者行动,保证本人提供的报名资料和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报名相关资料是指:报名表外,还应当提供身份证、执业证、参加社会保障的缴费凭证和享受医疗保障凭证的复印件。
2.按丙方通知的时间和地点报到,除不可抗力外,不得以任何事由拖延。
3.按丙方要求参加体检、培训;服从岗位分配,按照统一安排及时前往指定单位开展服务。甲方未通过体检或者考核,不享有本协议书第一条之权利。
4.服务期间,甲方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和本项目管理规定,爱岗敬业,尽职尽责;如需提前终止协议,经向所在县司法局提出申请,并报服务省司法厅(局)法律援助管理部门和丙方批准同意,并做好工作交接后方可离岗。
5.服务期间,甲方应当按照项目管理规定向丙方报送办理案件情况和每月工作小结。未经批准,连续两个月未报送上述材料的,暂停发放生活费用补贴。
6.服务期间,甲方非因本项目工作原因离开服务县(区)辖地,应当请假。假期自离开当天起算含路途时间,假期中遇有周末或节假日的,应当连续计算。请假应当办理书面手续,未办理请假手续离开服务地者,一经查出,视情节给予至少扣除一个月生活补贴至终止服务协议的处理。
请假手续按以下程序办理:
(1)请假3天以内的,由服务县司法局审批,假条由司法局备查;
(2)请假3天以上7天以内的,由服务县司法局签章同意后,报服务省司法厅法律援助管理部门审批,并报丙方备案;
(3)请假7天以上的,由服务县司法局签报服务省司法厅法律援助管理部门核准,报请丙方审批;
(4)事假单次不超过5天,累计1年内不得超过20天(特殊情况除外),逾期取消项目志愿者资格,终止本协议;
(5)因身体原因和其他原因,不能坚守在服务地工作岗位的,时间超过一个月,丙方将暂停发放甲方援助补贴,其余各类补贴按比例作相应扣减;不能坚守在服务地工作岗位,时间超过两个月的,丙方将通知乙方,并终止服务协议;
(6)甲方如遭受意外伤害,由丙方按保险程序申报理赔,甲方因自身疾病所发生的相关费用,由本人按社保等渠道解决;
(7)各项目实施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志愿者返乡探亲和返岗时间,并通知丙方。无特殊理由,甲方的探亲假应与春节假期连休。未经批准,甲方超过规定返岗时间2天的视为违约,丙方有权取消甲方在本项目的志愿服务资格;
7.服务期满,做好工作交接,按时离岗。
第三条 乙方和丙方权利
1.甲方没有通过乙方和丙方要求的学习、考核或体检的,乙方和丙方有权将其召回,终止协议。
2.甲方服务期间因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造成恶劣影响的,或严重违反协议约定,或因其它情况致使本协议书无法履行的,乙方和丙方有权将其召回,终止协议。
3.在甲方申请相应政策支持时,乙方和丙方有权要求其提供相关证明。
第四条 乙方和丙方的义务
1.组织甲方参加体检和集中学习,统一安排甲方赴服务省报到。
2.保证甲方在服务期间确有服务岗位。
3.对甲方报到服务期间的相关事项,尽量给予指导和帮助。
4.甲方服务期满并符合相应条件的,乙方负责为甲方落实相关政策待遇。
第五条 因甲方无故拖延报到、单方中止协议或擅自离岗致使协议无法履行的,乙方、丙方有权追究其相应的经济责任,并作出相应的处理。
第六条 因乙方、丙方无故单方中止协议或擅自召回甲方,致使其正当权益受到侵害的,甲方有权追究乙方、丙方的责任。
第七条 丙方的确认通知书、甲方的报名登记表和身份证的复印件作为本协议书附件。
第八条 本协议书可以传真方式签订。
第九条 甲方经报名、考查和体检合格后,与乙方、丙方签订本服务协议书。
第十条 本协议书一式三份,具同等法律效力,甲乙丙方三方各持一份。协议经甲方签字、乙方和丙方盖章后生效;甲方服务期满,协议自然解除。
第十一条 如因本协议书发生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丙方所在地法院解决。
甲方:
乙方:
丙方:中国法律援助和司法行政英烈关爱救助基金会
年 月 日
协议签订地点:(丙方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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