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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培训费管理办法

发表时间:2019年12月11日

  按语:根据理事、监事在第四届理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上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秘书处修改了《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培训费管理办法》。现予以公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按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财行[2016]540号)》(以下简称财行[2016]540号)的要求,结合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以下简称“我会”)实际工作需要,为加强我会培训费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培训,包括我会使用财政拨付资金和社会捐赠资金举办的三个月以内的各类培训,包括但不限于我会职工内训、法援系统培训、项目执行培训等。

  第三条   培训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实行我会内部统一管理,增强培训计划的科学性和严肃性,增强培训项目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保证培训质量,节约培训资源,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

  第二章   计划和备案

  第四条   建立培训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每年初制订基金会本年度培训计划(包括培训报批部门、培训名称、目的、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报经财务部审核后,费用金额在50万以下的,报秘书长办公会议批准后施行,费用金额在50万以上的,报理事会议批准后施行。

  第五条   因我会公益项目的实际情况,根据不同时期项目发展需要和新增捐赠方意愿,确需临时增加培训项目的,根据培训费金额审批权限,报秘书长或理事长批准后施行。

  第六条   我会年度培训计划于每年3月1日前报司法部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   开支范围和标准

  第七条   培训费属于财政拨付资金的,应当严格按照财行[2016]540号要求,按照规定范围和标准开支。

  第八条   培训费属于社会捐赠资金的,在严格遵守财行[2016]540号的基本要求的前提下,按照公益项目的实际需求,由我会直接开展培训或委托第三方承办机构开展培训。

  第九条   由社会捐赠资金、且委托第三方承办机构开展培训的,除直接发生的师资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还应当包括执行机构的人力成本、差旅费、项目管理费用以及其他合理支出。

  第十条   培训费除师资费外,第三方承办机构的人力成本、执行机构差旅费用、项目管理费用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合理制定,其他实行分类综合定额标准,分项核定、总额控制,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

  第十一条   师资费核算标准。

  (一)讲课费(税后)执行以下标准:副高级及以下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1000元;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2000元;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学时一般不超过3000元。讲课费按实际发生的学时计算,每半天最多按4学时计算。

  (二)授课老师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原则上按照国家规定标准执行,培训由第三方专业机构承担的,允其在既定标准预算内调剂安排。

  (三)培训工作确有需要从异地(含境外)邀请授课老师,路途时间较长的,经秘书长书面批准,讲课费可以适当增加。

  第四章 培训组织

  第十二条   根据公益项目需要在基层实施的实际情况,可以由我会在全国或区域层面组织,也可以由第三方承办机构、各地法律援助基金会(协会、所)负责组织。

  第十三条   严格按照财行[2016]540号要求的禁止性规定,不得借培训名义安排公款旅游、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使用培训费购置电脑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培训无关的其他费用,不得在培训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不得套取培训费设立“小金库”。

  培训住宿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培训用餐不得上高档菜肴,不得提供烟酒;除必要的现场教学外,7日以内的培训不得组织调研、考察、参观。

  第十四条   我会培训负责部门及第三方承办机构,应当注重教学设计和质量评估,通过需求调研、课程设计和开发、专家论证、评估反馈等环节,推进培训工作科学化、精准化;注重运用大数据、“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开展培训和管理。

  第五章 培训费结算

  第十五条   由我会直接举办的,结算报销培训费,按照财行[2016]540号要求的综合定额范围内的,应当提供培训计划审批文件、培训通知、实际参训人员签到表以及培训机构出具的收款票据、费用明细等凭证。师资费范围内的,应当提供讲课费签收单或合同,异地授课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按照差旅费报销办法提供相关凭据。

  第十六条   由第三方承办机构举办的,应当根据协议约定和培训筹备与执行进展,分阶段拨付培训费用。相关文件和票据要求,依照本办法第十六条之规定。

  第十七条   经我会秘书长或理事长批准临时增加的培训项目,还应提供相关审批材料。

  第六章 培训费信息公开

  第十八条   我会相关培训负责部门,应当协同财务部门、传播部门,及时在我会网站及时公开培训项目信息、培训费用来源、培训进展信息、培训费用支出信息等。

  培训费用支出信息原则上公开至付款批次及相应金额。

  第七章   培训费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我会理事会、监事会、秘书处及培训相关部门,应当适时出席本办法第二条规定之培训,对培训质量和费用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财务部门负责做好培训费会计、出纳工作,做好国家民政、审计和业务主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要求的配合工作。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我会秘书处及财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基金会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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