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进一步规范决策行为,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有关规定和要求,按照司法部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会实际,制定基金会落实贯彻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
一、“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必须遵循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纪律,遵循国家法律法规。
二、坚持会议集体决策原则。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三重一大”事项必须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由基金会党的组织以会议形式集体讨论决定。按《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章程》规定,须报理事会审议、监事把关的,须召开理事会议按决策程序审议通过、监事全票通过后执行。按照司法部规定,需向司法部请示的,从其规定。
三、“三重一大”事项和事关党员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决定,必须做到全程公开、透明规范。
四、对于未通过和限定范围的“三重一大”事项,须严守保密纪律,不得擅自传播。
五、“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事项主要包括:
(一)重大事项决策:
1.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组织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的意见和措施;
2.基金会内部管理制度的制定;
3.党风廉政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4.重大责任事故、突发性事件的处理以及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5.其他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
(二)重要干部任免:
1.基金会党组织成员的分工及调整;
2.基金会部门负责人的聘任与解聘;
3.其它需要集体决策的有关干部管理的重要事项。
(三)重大项目安排
1.基金会工程建设、大额维修、大宗物资和服务采购、大宗资产处置等项目;
2.基金会重大活动安排;
3.基金会重要项目设立、管理、结项等。
(四)大额资金使用
基金会20万元(含)以上的投资支出和项目资金2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立项。
六、“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程序:
(一)调查研究。“三重一大”事项议题,应进行广泛调查研究,在调研基础上确定事项工作目标和具体方案,并在会前告知各班子成员进行酝酿,但不得作出决定。凡应协调而未协调或存在较大意见分歧的议题,一般不提交会议讨论。关系到职工切身利益和可能存在财务风险、舆情风险的事项,应充分做好风险评估和防范预案;对于经评估认为存在较高以上风险的,应缓议或停议。
(二)秘书长办公会议研究。召开秘书长办公会议,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先由议题提请部室主要负责人报告拟议事项的有关情况并发表意见,分管领导发表意见,再由领导班子成员、参会人员充分发表意见。发表意见要逐个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并说明理由。会后要形成会议纪要,参会人员签字。
(三)召开基金会党的组织会议审议决策。党的组织班子成员须全员到会,三分之二以上票数通过,方为有效。根据具体情况,可邀请秘书处各部室主要负责人、党的组织的成员列席会议,列席人员可就上会议题发表意见和建议,但没有表决权。
七、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时,“三重一大”事项可通过传阅、会签、个别征求意见、现场办公会等形式决策,事后可通过班子会议追认。除此以外,不得通过前述方式取代集体决策。
八、“三重一大”事项经班子会议集体决策后,由领导成员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由班子会议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
九、领导班子成员对集体作出的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也可以按组织程序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应当坚决执行,不得公开发表同集体决策相反的意见,不得在行动上违背集体决策。
十、审议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应专人负责会议记录,如实记录具体讨论事项、班子成员的表决意见、决策形式、决策结果和负责落实的部室、责任人。
十一、基金会党的组织领导班子对落实“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工作负总责,自觉接受上级党组织的监督检查。基金会党的组织主要负责人对组织实施工作负总责。
十二、对“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执行情况,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应作为党务公开的重要内容,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十三、对违反“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有关规定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视情节追究直接责任人直至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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